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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法教义学阐释——以《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修条款的类型定位为中心
文献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新增修条款可划分为轻缓化条款、严苛化条款以及明确化条款.轻缓化条款有利于被告人,应基于从轻原则优先适用.识别轻缓化条款的关键指标是新旧条款的对应性.对此,应综合考虑法益的同一性、行为类型的包容性、体系的协调性以及目的的合致性等因素.明确化条款和严苛化条款的区分对判断旧法适用范围有积极意义.如果新增修条款是严苛化条款,那么旧法就不得适用于新增的行为类型.如果新增修条款是明确化条款,那么其描述的构成要件就完全被涵盖在旧法的罪刑规范之中.两者的界分以公民对旧法文义的预测可能性为基准,其中,主要判断因素为规范目的、体系逻辑构造、社会一般观念以及条文历史沿革.据此,高空抛物罪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新增修罪名的溯及力应受到重新审视.
文献关键词:
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修正案;轻缓化条款;严苛化条款;明确化条款
作者姓名:
邓毅丞;罗智扬
作者机构: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引用格式:
[1]邓毅丞;罗智扬-.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法教义学阐释——以《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修条款的类型定位为中心)[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2(01):30-47
A类:
轻缓化条款,严苛化条款,明确化条款
B类:
从旧兼从轻原则,法教义学,刑法修正案,增修,类型定位,被告人,优先适用,关键指标,对应性,法益,同一性,行为类型,区分对,旧法,构成要件,罪刑,界分,法文,文义,判断因素,规范目的,体系逻辑,一般观念,条文,历史沿革,高空抛物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名,溯及力,应受
AB值:
0.241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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