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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219条之一商业间谍的受益主体界定探析
文献摘要: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第219条之一的新罪名,是对我国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体系的重大完善,但现有法律目前没有对本罪的受益主体即"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作出明确界定.通过体系解释和实质解释两种途径加以分析,并参考借鉴域外经验,认为本罪的受益主体不应当以具体组织形式加以限制,而应从资本来源和实质控制的角度予以确认.
文献关键词:
商业间谍;受益主体;总体国家安全观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李捷;王端端;刘伟
作者机构: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地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 201210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李捷;王端端;刘伟-.《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第219条之一商业间谍的受益主体界定探析)[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22(05):124-128
A类:
B类:
刑法修正案,商业间谍,受益主体,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提供商,商业秘密,罪名,国商,刑事,保护体系,有法,律目,体系解释,实质解释,加以分析,域外经验,组织形式,质控,总体国家安全观
AB值:
0.388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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