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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污染环境罪的基本犯:从结果犯到行为犯
文献摘要:
在2013年《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前,一般认为污染环境罪的基本犯属于结果犯;但在此之后,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基本犯究竟属于结果犯还是行为犯,在刑法理论上出现了较大争议,并持续至今。实际上,以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为立场,不论从刑法立法还是司法解释来看,污染环境罪的基本犯均属于结果犯,以发生侵害结果为既遂犯的成立条件。为了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对环境刑法之预防刑法化要求和有效治理环境犯罪,污染环境罪的基本犯应当行为犯化。基本犯行为犯化之后的污染环境罪由三个罪刑阶梯组成,前两个罪刑阶梯以有严重污染环境之危险和严重污染环境为成立条件,最后一个罪刑阶梯以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为成立条件。
文献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基本犯;行为犯化;罪刑阶梯
作者姓名:
齐文远;热娜古·阿帕尔
作者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喀什大学,新疆喀什844006
引用格式:
[1]齐文远;热娜古·阿帕尔-.污染环境罪的基本犯:从结果犯到行为犯)[J].山西警察学院学报,2022(04):5-14
A类:
行为犯化
B类:
污染环境罪,基本犯,结果犯,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在此之后,刑法理论,生态学的人类中心主义,从刑,刑法立法,司法解释,侵害,既遂,成立条件,环境刑法,预防刑法,有效治理,治理环境,环境犯罪,罪刑阶梯,重污染,严重后果
AB值:
0.254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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