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水上交通事故中"特殊后果"的刑法评价
文献摘要:
"致人失踪"和"造成水域污染"是水上交通事故中经常出现的两种"特殊后果".由于我国《刑法》在设置交通肇事罪时对其缺乏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多种刑事处理方式,如不予评价,将"致人失踪"解释为"致人死亡",将"造成水域污染"换算为财产损失等.这些做法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公正性,也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合理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坚持体系化思维,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如果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在不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可将这两种"特殊后果"作为量刑情节对待.如果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将这两种"特殊后果"作为该罪的量刑情节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时,可将全案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对于一些因不作为而造成水域污染的情形,可按污染环境罪论处.
文献关键词:
水上交通事故;致人失踪;造成水域污染;刑法评价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敦宁;唐莹莹
作者机构: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敦宁;唐莹莹-.水上交通事故中"特殊后果"的刑法评价)[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2(01):5-17
A类:
致人失踪,造成水域污染
B类:
水上交通事故,刑法评价,经常出现,交通肇事罪,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刑事,如不,不予,换算,财产损失,法律适用,统一性,公正性,罪刑法定原则,体系化思维,不同处理,违反,罪责刑相适应,量刑情节,成交,全案,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不作为,污染环境罪
AB值:
0.212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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