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实质解释与适用检视
文献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从刑事立法上赋予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保证人的地位,即直接创设了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来源.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全面、切实履行不能仅依靠网络服务提供者,还需要多个职能部门的联合治理.司法适用过程中,由于对该罪名犯罪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认定不严,导致在量刑上出现自首认定过宽、具体刑罚"畸轻畸重"的刑罚后果.为破解这一问题,刑事司法应当从严格作为义务的主体认定、强化"罪过"的刑法属性,以及规范量刑情节认定及制度的适用方面,确保落实对纯正网络犯罪"宽严相济"的治理理念,兼顾网络空间治理与技术发展保护的双重目标,以推动刑法参与网络社会治理的科学性.
文献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保证人;义务来源;管理责任分配;宽严相济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黄勇;莫洪宪
作者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黄勇;莫洪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实质解释与适用检视)[J].湖北社会科学,2022(03):130-138
A类:
刑事保证人,管理责任分配
B类: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实质解释,检视,刑法修正案,从刑,刑事立法,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义务,义务来源,履行不能,职能部门,联合治理,司法适用,罪名,犯罪主体,不严,自首,刑罚,畸轻畸重,刑事司法,从严,罪过,刑法属性,规范量刑,量刑情节,纯正,网络犯罪,宽严相济,治理理念,网络空间治理,发展保护,双重目标,动刑,网络社会治理
AB值:
0.287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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