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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民法典》情事变更制度适用研究
文献摘要:
情事变更源于《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的"情事不变条款"理论,目的在于修正合同严守原则下的显失公平问题,历经发展终在20世纪的三次社会巨变中被确立为债法之重要原则,并为我国所借鉴.适用《民法典》第533条规定的情事变更必须同时满足客观、时间、结果和程序等四个方面的条件,法院或仲裁机构在适用过程中必须注重不可抗力及商业风险与情事变更的界分,准确适用情事变更.此外,法院和仲裁机构在适用情事变更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磋商义务的履行是适用的前置条件;适用不再需要履行审核程序;应当优先考虑变更合同,仅在合同变更无法解决问题时方可解除合同;不利方因情事变更中止合同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文献关键词:
民法典;情事变更;不可抗力;商业风险
作者姓名:
潘华;张长青
作者机构:
北京交通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44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潘华;张长青-.《民法典》情事变更制度适用研究)[J].哈尔滨学院学报,2022(08):37-41
A类:
B类:
民法典,情事变更,变更制度,制度适用,适用研究,正合,严守,显失公平,巨变,立为,债法,重要原则,条规,法院,仲裁机构,不可抗力,商业风险,界分,下问,磋商,前置条件,审核程序,先考,更合,合同变更,时方,解除合同,利方,中止,合同履行,违约责任
AB值:
0.356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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