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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之证成——以部分不能为切入点
文献摘要:
《民法典》第580条第1款具有消灭履行不能之债务的效力,故在逻辑上,全部不能难以形成合同僵局,履行不能意义上的僵局主要存在于部分不能.传统民法无法圆满解决部分不能中债务人所面临的困境,因此第580条第2款的引入有其必要.尽管从结果上看,该款赋予了违约的债务人主动消灭合同的权利,但这一赋权可以通过对待给付义务的条件牵连性得以正当化.该款"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要件的介入,使得部分不能亦具有消灭整个合同的效力.在内涵界定上,由于所欲实现的功能不同,这一要件不能理所当然地与法定解除(第563条第1款)中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相等同.虽然第580条第2款在理论上无可指摘,但其裁判说明该款在实践中面临巨大的滥用风险,应予注意.
文献关键词:
合同僵局;违约方解除权;履行不能;部分不能;《民法典》第580条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谢德良
作者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谢德良-.《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之证成——以部分不能为切入点)[J].南大法学,2022(02):123-138
A类:
B类:
民法典,证成,部分不能,消灭,履行不能,合同僵局,圆满解决,债务人,该款,给付义务,牵连,正当化,合同目的,要件,内涵界定,所欲,一要,理所当然,法定解除,相等,等同,无可,指摘,裁判,滥用风险,应予,违约方解除权
AB值:
0.348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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