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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制度空间再探——兼与行政公益诉讼范围比较
文献摘要: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并非唯一的公益维护渠道,检察机关是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受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之顺位关系等因素的制约.当个案同时属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时,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相比,由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履行监管职责可以更高效、便捷地维护公益.当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到位而生态环境却未被修复时,因客观法秩序已得到维护,故行政公益诉讼缺乏启动条件.此时的生态环境未被修复乃受客观条件所限,启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实际意义甚微.行政权原则上应处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第一线,仅当立法尚未对某个领域配置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未被授予有效监管权力时,才例外存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空间.上述领域随立法之调整而变动,在现阶段主要包括认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无效、宣告婚姻无效、撤销监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资格这三类案件.
文献关键词:
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公共利益受损;客观法秩序;制度空间
作者姓名:
林莉红
作者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林莉红-.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制度空间再探——兼与行政公益诉讼范围比较)[J].行政法学研究,2022(02):77-92
A类:
B类:
检察机关,提起,制度空间,行政公益诉讼,诉讼范围,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应受,顺位,当个,受案范围,行政机关,关在,检察建议,地维,客观法秩序,已得,启动条件,客观条件,所限,动检,实际意义,甚微,行政权,原则上,第一线,某个,负有,该机,授予,有效监管,监管权,外存,国有资产,转让,行为无效,宣告,婚姻无效,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这三类,类案,公共利益受损
AB值:
0.309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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