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适用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检察实践
文献摘要: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对于侵权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后果的,有权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提出惩罚性赔偿数额,可以以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用为基数,综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因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主体不同,检察机关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可以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办案中,要注重发挥检察一体化机制优势,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治.
文献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跨省倾倒危险废物;惩罚性赔偿;侵权企业;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危欢;秦华;王莉
作者机构: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330029;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333400;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100726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危欢;秦华;王莉-.适用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检察实践)[J].中国检察官,2022(22):12-16
A类:
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侵权企业,跨省倾倒危险废物
B类:
检察实践,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违反,反法,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后果,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数额,损失费,基数,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刑事诉讼,办案,重发,检察一体化,一体化机制,机制优势,协同共治
AB值:
0.268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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