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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民法典体系下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的返还进路
文献摘要:
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于子女离婚时要求返还的,理论和实践中有借名买房、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双方赠与三种进路.第一种进路因欠缺借名买房合意而不成立,或因背俗、恶意串通而无效;第二种进路有悖于程序法的证明责任分配体系,且偏离了实体法上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功能;第三种进路完全忽视父母的利益,亦未发挥民法典的内外部体系效应,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予以采纳.通过《民法典》合同编与总则编规则的类型化适用,可以消解夫妻双方赠与进路的不足.若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父母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请求返还.若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子女之配偶存在忘恩行为时,父母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请求返还;不存在忘恩行为时,父母对子女之配偶的赠与可视为附默示解除条件的赠与.该解除条件不存在无效事由,且仅在因子女之配偶对婚姻关系消灭具有可归责性时方能成就.
文献关键词:
《民法典》;父母购房;借名买房;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赠与;撤销赠与;解除条件
作者姓名:
房绍坤;寇枫阳
作者机构: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暨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 130012
引用格式:
[1]房绍坤;寇枫阳-.民法典体系下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的返还进路)[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2(04):105-121
A类:
子女离婚,夫妻双方赠与,父母购房
B类:
民法典体系,已婚,返还,借名买房,夫妻共同债务,第一种,合意,恶意串通,第二种,有悖于,程序法,证明责任分配,分配体系,实体法,第三种,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采纳,合同编,总则,类型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请求,配偶,忘恩,对子,解除条件,无效事由,婚姻关系,消灭,可归责性,时方,撤销赠与
AB值:
0.264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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