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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个人信息权的宪法(学)证成——基于对区分保护论和支配权论的反思
文献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最终纳入"根据宪法"条款,表征着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在底层逻辑上的更动.民法学上权利与利益的区分保护原理,难以适用于整个合宪性法秩序.应将个人信息权确立为宪法位阶的基本权利,并以基本权利作为针对国家的主观防御权和辐射一切法领域的客观价值秩序的原理,协调个人信息保护的私法机制和公法机制.通过对人权条款笼罩下的通信权和人格尊严条款的解释,可以在学理上证立"基本权利束"性质的个人信息权.但其具体保护则应分别归入不同基本权利条款,作出区分化、差异化的多层次构造.个人信息保护的支配权思维有其局限,告知同意模式的式微是重要表现.应将个人信息权的规范目标调整为人格的自由发展,指向免于他人的人格干预.从支配权到人格发展权的思维转换,有助于规制对已收集信息的不当利用、破除"信息茧房"、缓和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之间的紧张,以及在"个人一平台一国家"的三方关系中有效保护个人的自决,同时为数据产业保留发展空间.
文献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支配权;人格发展;国家保护义务
作者姓名:
张翔
作者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张翔-.个人信息权的宪法(学)证成——基于对区分保护论和支配权论的反思)[J].环球法律评论,2022(01):53-68
A类:
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
B类:
个人信息权,证成,区分保护,支配权,个人信息保护法,根据宪法,法律体系,底层逻辑,更动,民法学,保护原理,合宪性,法秩序,立为,位阶,客观价值秩序,私法机制,公法,对人权,笼罩,通信权,人格尊严,上证,权利束,归入,权利条款,告知同意,式微,规范目标,目标调整,自由发展,免于,人格发展,发展权,思维转换,信息茧房,缓和,保护与利用,自决,数据产业,留发,国家保护义务
AB值:
0.38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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