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论民事证明责任的文义解释原则——以《民法典》第311条及其司法解释的适用为例
文献摘要:
《物权编解释一》规定,善意取得中的真实权利人应当承担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举证证明责任.这是证明责任"目的解释论"催生的结果,但显然与《民法典》的规定相悖.抛开规范文义而按照所谓制度目的或其他相互冲突的多元化实质性依据解释证明责任,很容易得出背离法律规范的结论,也会使本来极易产生争议的证明责任归属更加不确定.脱离法律规范文本解释证明责任,是我国证明责任实践容易出现错乱的重要根源.善意取得中的善意要件的证明责任应当遵循通说理论,按照实体规范的文义进行解释.文义解释的结论具有直观性、确定性等特点,是法律解释的首选方法,也应作为证明责任解释的基本原则.严格遵循规范文义解释证明责任,恰是"规范说"取得通说理论地位的关键.
文献关键词:
善意取得;证明责任;文义解释;目的解释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郑金玉
作者机构: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郑金玉-.论民事证明责任的文义解释原则——以《民法典》第311条及其司法解释的适用为例)[J].法学评论,2022(06):71-82
A类:
B类:
民事,文义解释,民法典,司法解释,物权编,善意取得,实权,权利人,受让人,举证证明责任,目的解释,解释论,相悖,抛开,范文,制度目的,释证,易得,背离,法律规范,责任归属,文本解释,错乱,要件,说理,照实,实体规范,直观性,法律解释,应作,规范说,理论地位
AB值:
0.316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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