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站-论文投稿智能助手
典型文献
"实行的着手"的判断标准——形式的客观说再提倡
文献摘要:
关于"实行的着手"的"形式的客观说"的根源,"弗兰克公式"将"构成要件的行为的开始"作为"实行的着手".在这种现象形态中,将单纯结果犯中的"实行的着手"的标准与结合犯及其他手段特定型犯罪中的标准区分开,"密接性"标准的根源"必然的共属性"以单纯结果犯为考虑对象.与此相对,在结合犯及其他手段特定型犯罪中不需要"必然的共属性"即"密接性","实行的着手"在手段行为开始时即被认可."实质的客观说"是以"攻击开始"和"危险性"等标准对密接性进行补充判断.从这一点来看,"形式的客观说"和"实质的客观说"具有互补性.此外,在结合犯及其他手段特定型犯罪中,在判断是否为手段时也有使用实质性标准的余地.在"实质的客观说"中,需要"明确存在""导致既遂的客观危险性".在作为手段特定型犯罪的诈骗罪中,"实行的着手"并不是作为手段的"欺骗"行为的密接行为,而是"欺骗"的开始即为着手.另一方面,在将"窃取"作为"构成要件的行为"的盗窃罪中,对于"实行的着手"来说,接近客体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在"偷梁换柱"案件中,欺骗被害人、制造财物占有空隙阶段对窃取行为而言是必要的,如果只是通过电话被骗,则不能认定"实行的着手".
文献关键词:
犯罪未遂;实行的着手;形式的客观说;实质的客观说;密接行为
作者姓名:
松宫孝明;孙文
作者机构:
日本立命馆大学法务研究科;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松宫孝明;孙文-."实行的着手"的判断标准——形式的客观说再提倡)[J].法学,2022(07):84-99
A类:
实行的着手,形式的客观说,实质的客观说,密接行为
B类:
判断标准,弗兰克,构成要件,象形,结果犯,从这一点,互补性,余地,既遂,诈骗罪,欺骗,即为,为着,窃取,盗窃罪,偷梁换柱,被害人,财物,有空,空隙,被骗,犯罪未遂
AB值:
0.208483
相似文献
机标中图分类号,由域田数据科技根据网络公开资料自动分析生成,仅供学习研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