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论IPTV限时回看业务法律性质之认定
文献摘要:
对传播行为法律性质的认定,应当以具体的行为特征为依据.首先,IPTV限时回看业务的运营商并非仅提供技术设备,其还向用户提供录制并限时存储在视频服务器中的电视节目内容,这并不符合技术中立原则.其次,IPTV限时回看业务亦不具备转播行为所要求的同步性,不构成转播.最后,IPTV限时回看业务的提供主体是广播组织,以及政策、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因素不能影响对IPTV限时回看业务法律性质的认定.IPTV限时回看业务具备使用户在一定时间内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赏节目这一交互式传播特征,应当将其认定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另外,基于利益平衡及政策方面的考量,由广播组织、权利人等相关利益主体在事前对权利的行使与利益划分进行合同约定与平等协商,最为妥当.
文献关键词:
三网融合;IPTV限时回看业务;法律性质;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纪孟汝
作者机构: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纪孟汝-.论IPTV限时回看业务法律性质之认定)[J].重庆开放大学学报,2022(01):29-34
A类:
观赏节,观赏节目
B类:
IPTV,限时,法律性质,行为特征,运营商,技术设备,向用,录制,视频服务器,电视节目,节目内容,技术中立,转播,所要,同步性,提供主体,广播组织,交互式,传播特征,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利益平衡,权利人,利益主体,事前,同约,约定,平等协商,妥当,三网融合,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AB值:
0.34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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