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重新审视自我交易:在禁止利益冲突与公平之间
文献摘要:
关于受信人自我交易的两类规则何者效率更高的问题,长期以来,学者们一直争论不休.部分学者拥护"严格"的禁止利益冲突规则,即应明确禁止自我交易.部分学者则更青睐兼具"灵活性"与"务实性"的公平规则,即应允许对受益人公平的自我交易.这场辩论围绕的核心始终是:公司法作为法律领域之一,其从根本上均与受信人的自我交易相关.然而,由于缺乏可靠数据,这一争论拉锯了数十年却仍未有定论.本文对此提出一个简单而有力的观点:目前学界争议的方向在某种程度上是被误导的,因为这两种机制在实际适用中的区别并没有学者们想象的那么重要.此处通过比较英美两国采用的差异规则可见一斑——英国沿用传统的禁止利益冲突规则,而美国则适用公平规则.禁止利益冲突规则和公平规则有一个共同结构:要求严格的忠诚,但同时提供例外情形或免责机制,以豁免受信人的责任.但是,仅有禁止利益冲突规则允许公司规定自身的例外情形.据此,这两种机制自身均未相较另一方更加严格或者务实.事实上,对信义规则(包括公司实际适用和董事实际采用的例外规则)具体应用的研究表明它们在适用上具有相似性——两种机制均要求中立董事负责监督董事自我交易行为.该发现强调学者和政策制定者应聚焦于研究例外情形或免责机制,而非纠结于禁止利益冲突规则与公平规则之间的选择适用上.在美国,公平性证明虽是一种较为重要的免责机制,但远未及学者所述的那般.该规则在实践中的特征是严格性而不是宽容性.除了公平性证明之外,进行自我交易的董事还可获得其他更具有利己性的例外情形.也对美国相关法律的严格性在由禁止利益冲突规则到公平规则的演变进程中受到显著削弱这一主流观点产生冲击.实际上,美国法非但没有否定更为严格的英国规则,反而在规则的实际适用中更趋同于英国规则.
文献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安德鲁·图赫;林少伟;洪喜琪
作者机构:
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法学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安德鲁·图赫;林少伟;洪喜琪-.重新审视自我交易:在禁止利益冲突与公平之间)[J].证券法苑,2022(02):252-319
A类:
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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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值:
0.3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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