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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司法构造
文献摘要:
通过对"妨害行为"的泛化解释和对"危害公共安全"的恣意扩张,以往妨害安全驾驶犯罪司法实务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类型化不足导致犯罪定型化的缺失.《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并非对已有司法解释的否定,其真正否定的是司法机关在理解与适用司法解释具体条文时的偏差.妨害安全驾驶罪的设立,实现了应当作为轻罪处理的部分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定型化,也及时回应了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妨害安全驾驶罪条款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是一种互补的、递进式的关系,二者共同构成了惩治妨害安全驾驶犯罪行为的罪名(轻重)层次和刑罚阶梯.应从实质上、整体上把握"公共交通工具""行驶中""使用暴力""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等客观要件的规范含义.在具体危险犯的理论坐标下,对于"危及公共安全"的判定,应主要着眼于妨害行为已导致出现特定事态或情状.对于实施妨害安全驾驶核心行为之外的辱骂、殴打、毁坏等行为,原则上应作出独立评价.对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车上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罪行的,一般情况下应认定为自首,在已被司乘人员实际控制或车门关闭期间(试图)实施逃离的例外情形下,不认定为自首.
文献关键词:
妨害安全驾驶;司法解释;危害公共安全;危及公共安全;自首
作者姓名:
俞小海
作者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方法研究院
引用格式:
[1]俞小海-.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司法构造)[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2(06):130-157
A类:
B类:
妨害安全驾驶罪,危害公共安全,恣意,司法实务,类型化,定型化,刑法修正案,有司,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关在,理解与适用,条文,轻罪,安全驾驶行为,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依法惩治,公共交通,交通工具,违法犯罪,犯罪行为,递进式,罪名,刑罚阶梯,使用暴力,操纵,客观要件,具体危险犯,危及公共安全,事态,情状,辱骂,殴打,毁坏,原则上,应作,明知,报案,车上,等候,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首,司乘人员,车门,逃离,例外情形
AB值:
0.317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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