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危险作业罪认定中的三个疑难问题研究
文献摘要:
危险作业罪属于职业犯和法定犯,在不具有业务性的活动中不能构成该罪,应当对"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作广义理解.妨害安全设备、设施的运行包括硬妨害和软妨害两种手段.与拒不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有关的行政处罚包括多种具体形式,不能作过窄解释.对刑法第134条之一第3项中的"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中的"等"不能作过宽理解.危险作业罪主观方面可以是过于自信过失、间接故意或者直接故意,对于危险作业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应从可能危及的人员数量、是否存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危险等方面具体把握.实践中已经出现将"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均以危险作业罪这一轻微犯罪论处的司法趋势,完全排除适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等更严重的犯罪,似乎有违背《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危害安全生产犯罪加大处罚力度的立法初衷.
文献关键词:
危险作业;安全生产;职业犯;法定犯;危险犯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陈志军
作者机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38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陈志军-.危险作业罪认定中的三个疑难问题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22(06):135-146
A类:
过于自信
B类:
危险作业罪,疑难问题,职业犯,法定犯,业务性,妨害,安全设备,行包,拒不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患有,行政处罚,多种具,过窄,生产作业,作业活动,主观方面,以是,过失,间接故意,直接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人员数量,特别重大事故,擅自,自从,危险物品,一轻,轻微犯罪,犯罪论,论处,排除适用,买卖,有违,违背,刑法修正案,大处,初衷,危险犯
AB值:
0.389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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