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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实务分析
文献摘要: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实务中,各地法院判断一人公司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重要标准是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是否混同.《九民纪要》公布后,关于财产混同的标准更加明确.本文立足最新法律规定和司法观点,分析一人公司的概念、缘起与特点,从财产混同的最新标准与举证责任入手,分析在公司治理过程中,一人公司以及夫妻公司的股东如何避免与公司财产混同、规避股东连带责任.
文献关键词:
一人公司;夫妻公司;举证责任倒置;财产混同;股东连带责任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张泽平
作者机构: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623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张泽平-.规避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实务分析)[J].法制博览,2022(24):79-81
A类:
股东连带责任,第六十三条
B类:
一人公司,公司股东,实务分析,公司法,条规,公司债务,债务承担,法院,九民纪要,财产混同,新法,法律规定,司法观,缘起,新标准,公司治理,治理过程,夫妻公司,免与,举证责任倒置
AB值:
0.234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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