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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公司董事连带/赔偿责任的学理考察——评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0条
文献摘要:
董事是公司机关或成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对公司债权人则不负有积极保护义务.在通常情况下,董事等通过实施代表或代理行为,在公司和债权人之间建立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董事负有责任的,应由公司在内部向董事追偿,以恢复公司的偿付能力,但债权人不得越过公司要求董事承担责任.但在例外情形下,董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并直接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追究董事赔偿责任或要求董事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董事与公司共同损害债权人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董事承担连带责任和赔偿责任均兼有合理惩戒和赔偿损失的双重功能,并带有某种政策属性,不应片面强调赔偿功能而忽视惩戒功能.为此,在立法上可以适度限制董事赔偿责任,尝试采用返还利益为主的法定赔偿规则;在裁判中应当斟酌董事实际职权、履职方式和薪酬水平等,避免因董事责任过重而产生驱逐效应.
文献关键词:
董事;赔偿责任;债权人;连带责任;赔偿限制
作者姓名:
叶林;叶冬影
作者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叶林;叶冬影-.公司董事连带/赔偿责任的学理考察——评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0条)[J].法律适用,2022(05):13-23
A类:
返还利益,赔偿限制
B类:
公司董事,赔偿责任,公司法修订草案,司机,忠实,勤勉义务,公司债,债权人,不负,极保护,保护义务,代理行,债权债务关系,承担责任,负有责任,追偿,偿付能力,越过,例外情形,故意,重大过失,依法追究,连带责任,兼有,惩戒,赔偿损失,政策属性,片面强调,试采,法定赔偿,裁判,斟酌,职权,履职方式,薪酬水平,董事责任,驱逐
AB值:
0.338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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