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规范构造与司法适用
文献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寻衅滋事罪后新增独立轻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以整治民间催收乱象,是积极预防性刑法观的体现,具有理论合理性与司法必要性.司法实务中存在扩张适用此罪的倾向,但并非任何涉及非法债务的不当催收行为都可以此罪兜底.此罪的保护法益为双重法益,重点仍在公共秩序,未侵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催收行为不应以此罪定罪.高利贷及与之具有等价性的赌债、毒债等非法债务为此罪的犯罪对象,借助被害人自险风险理论,对存在真实合意的非法债务进行催收的,一般可排除相关财产犯罪的构成.本罪的行为手段为"软暴力"催收行为,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等手段催收的,其手段不法程度应低于相关人身犯罪,但不排除在具体案件中会与相关罪名发生竞合关系.司法实践中应正确把握此罪的成立标准,善于运用想象竞合的原理,既要确保此罪的适用空间,也要防止其沦为新的口袋罪.
文献关键词:
催收非法债务罪;非法债务;想象竞合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洪杭
作者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上海 200042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洪杭-.催收非法债务罪的规范构造与司法适用)[J].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2(03):98-106
A类:
B类:
催收非法债务罪,规范构造,司法适用,刑法修正案,寻衅滋事罪,轻罪,治民,乱象,积极预防性刑法观,司法实务,扩张适用,兜底,保护法益,双重法益,公共秩序,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定罪,高利贷,等价性,赌债,被害人,风险理论,存在真实,合意,财产犯罪,软暴力,胁迫,非法拘禁,不法,罪名,竞合关系,司法实践,正确把握,想象竞合,沦为,口袋罪
AB值:
0.337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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