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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解释方法论——《民法典》第142条适用问题研究
文献摘要:
《民法典》第142条确立了意思表示解释的基本原则,填补了我国长期以来关于意思表示解释民事立法的空白.在司法实践中除该条规定的方法以外,还应存在其他解释方法.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仅仅适用某一种解释方法,便足以解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情况实属不多见.因此,在具体案件中解释当事人意思表示时,经常需将各种解释方法组合适用,以求真正探得当事人之真实意思.多数情形下,需综合适用多种解释方法,往往是这多种解释方法产生"化学效应"以起作用,因此更难以确定何种解释方法应为首选,最终应以解决实际问题作为选择解释方法的导向.人民法院在解释当事人意思表示时,不得违背当事人之明显欲求,在解释双方或多方之意思表示时,法官不可以自己的评价标准取代契约当事人的价值决定,不应超越司法中立和意思自治的界限.
文献关键词:
意思表示;解释方法论;民法典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苗佳
作者机构: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苗佳-.意思表示解释方法论——《民法典》第142条适用问题研究)[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22(04):58-66
A类:
B类:
意思表示解释,解释方法论,民法典,适用问题,民事立法,司法实践,该条,条规,民事审判,当事人意思,实属,不多见,需将,求真,得当,化学效应,难以确定,解决实际问题,人民法院,违背,欲求,法官,契约,人的价值,价值决定,中立,意思自治
AB值:
0.27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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