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民法典》动产买卖价款抵押权超级优先效力析论
文献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416条从域外引入了动产买卖价款抵押权超级优先效力规则,赋予动产买卖价款抵押权具有优先于除留置权之外的包括在先浮动抵押权、抢先公示的新设担保物权在内的其他担保物权的效力.动产买卖价款抵押权超级优先效力是对《民法典》担保物权一般效力顺位规则的突破,是一项特殊的担保物权效力规则,只能适用于动产买卖交易之中,抵押物只能是动产买卖交易的标的物,所担保的对象是动产买卖价款债权,抵押权人可以是出卖人或价款融资人,但抵押人只能是动产买卖交易中的买受人.动产买卖价款抵押权超级优先效力之成立还必须满足在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要求.抵押物再转让的,动产买卖价款抵押权超级优先效力具有追击力,适用于新的受让人,但不能适用于"正常经营活动"的买受人.
文献关键词:
动产买卖;担保物权;动产买卖价款抵押权;优先效力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李克武;田艳蓉
作者机构: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李克武;田艳蓉-.《民法典》动产买卖价款抵押权超级优先效力析论)[J].江汉论坛,2022(02):130-138
A类:
动产买卖,动产买卖价款抵押权
B类:
民法典,优先效力,析论,域外,先于,留置权,浮动抵押,抢先,先公,公示,担保物权,顺位规则,物权效力,抵押物,标的物,债权,抵押权人,以是,出卖人,抵押人,买受人,十日,办理,抵押登记,转让,追击,受让人,正常经营活动
AB值:
0.179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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