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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绿色原则视角下的企业旧物回收义务研究
文献摘要:
《民法典》合同编第558条将旧物回收义务规定为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之一,第625条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了对特定标的物的回收制度,这标志着企业旧物回收义务被正式纳入民法调整范围.企业承担旧物回收义务,体现了企业应承担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企业旧物回收义务目前在民法法律规范中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具体表现在义务承担主体界定不明确、缺乏旧物回收内容和范围的规定、法律责任适用不清楚等等.通过对法律规范解读,我们发现,《民法典》合同编第558条规定的旧物回收义务实则具有后合同义务性质,而第625条规定的旧物回收义务亦可能成为合同的主要义务;旧物回收义务的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和材料供应商等;旧物回收义务的对象既包括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回收的物品,也包括相关主体自行决定回收的物品;在旧物回收方式上,可以采取自行回收或委托回收等方式;在履行旧物回收义务后,还需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处理和利用回收的物品;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履行旧物回收义务的可能面临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公法责任.推动建设和完善企业承担旧物回收义务的法律机制,将为促进企业履行好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提供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支撑.
文献关键词:
绿色原则;旧物回收;生产者责任;合同义务;法律规制
作者姓名:
吕爽
作者机构:
北京大学法学院
引用格式:
[1]吕爽-.绿色原则视角下的企业旧物回收义务研究)[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05):78-92
A类:
B类:
绿色原则,旧物回收,民法典,合同编,履行合同,附随义务,买卖合同,标的物,应承,法律规范,模糊性,承担主体,法律责任,责任适用,规范解读,条规,实则,合同义务,义务性,销售者,供应商,自行决定,回收方式,取自,委托回收,行政法规,同约,约定,制规,能面,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公法责任,法律机制,生产者责任,法律规制
AB值:
0.275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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