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欺诈发行证券罪的立法反思与教义学阐释——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
文献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欺诈发行证券罪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扩大了犯罪行为对象的范围,同时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独立行为主体,实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行为的正犯化.立法层面的调整具有现实价值,同时也带来了法律适用中的困惑与争议.在行为对象方面,"发行文件"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表述均具有开放性,需要立足于前置法,对上述概念进行限缩解释.在行为主体方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定性存在争议.应贯彻追究"首恶"的基本立场,加大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欺诈发行幕后行为主体的刑事打击力度,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直接责任人员成立共同正犯,以实现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文献关键词:
欺诈发行证券罪;《刑法修正案(十一)》;行为对象;行为主体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王沛然
作者机构:
吉林大学法学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王沛然-.欺诈发行证券罪的立法反思与教义学阐释——以《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J].兰州学刊,2022(08):101-111
A类:
B类:
欺诈发行证券罪,立法反思,教义学,刑法修正案,犯罪行为,行为对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立行,行为主体,指使,正犯化,整具,现实价值,法律适用,发行文件,依法认定,前置法,限缩解释,共同犯罪,行为定性,追究,首恶,基本立场,幕后,后行,刑事打击,打击力,责任人员,共同正犯,罪刑法定
AB值:
0.324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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