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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论裁判方式设立居住权
文献摘要:
《民法典》仅规定了"合同"与"遗嘱"两种居住权设立方式,难以完全实现保障弱势群体居住利益的立法目的.基于功能主义释意模式的基本立场,法律解释应以法律所欲实现的功能为指导,这为人民法院以裁判方式设立居住权提供了正当性基础.裁判方式设立居住权的规范基础,乃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义务、扶养义务等.在离婚财产分割、赡养、扶养以及继承纠纷等案件中,若原告未主张居住权,但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认为存在设立居住权的可能,可就此向当事人释明.作为司法对私主体所有权的强制介入,只有经过再协商程序以及必要性审查后,才能作出设立居住权判决.判决书应明确居住权的主体、客体与期限.裁判方式设立的居住权采登记对抗主义.当居住权人不再符合享有居住权的条件时,所有权人可基于不同情形,分别向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以裁判方式设立的居住权.
文献关键词:
居住权;法定居住权;设立方式;裁判;运行机制
作者姓名:
付一耀
作者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付一耀-.论裁判方式设立居住权)[J].社会科学研究,2022(06):55-65
A类:
B类:
裁判方式,民法典,遗嘱,居住权设立,设立方式,弱势群体,立法目的,功能主义,释意,基本立场,法律解释,以法,所欲,人民法院,正当性基础,规范基础,家庭成员,赡养义务,扶养,离婚财产分割,原告,案件事实,就此,当事人,释明,再协商,必要性审查,判决书,期限,登记对抗主义,居住权人,所有权人,撤销,法定居住权
AB值:
0.34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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