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重大改革特别授权机制应遵循授权明确性原则
文献摘要:
为了对授权行为进行监控,授权明确性原则广泛适用于公法领域的授权行为,由最初适用于授权立法领域,扩大适用于行政授权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紧急性授权领域.重大改革特别授权机制是一种立法性授权行为,理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上的授权明确性原则,其法理基础来源于人民主权理论、法律保留理论和法的安定性理论.我国已经确立了独具中国特色的授权明确性原则,授权决定应当明确的要素不仅包括授权目的、授权事项、授权范围、授权期限以及应当遵循的原则等,还包括监督报告义务、提请制定法律义务和不得转授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适用授权明确性原则,对授权决定进行合宪性审查时,应确立可了解性、可预见性、可审查性三项标准.适用授权明确性原则检视重大改革特别授权机制,已有的若干授权决定在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缺陷,需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予以健全和完善.
文献关键词:
重大改革特别授权机制;授权明确性原则;授权决定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郭文涛
作者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郭文涛-.重大改革特别授权机制应遵循授权明确性原则)[J].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2(02):27-37
A类:
重大改革特别授权机制,授权明确性原则
B类:
公法,授权立法,扩大适用,行政授权,地方人大常委会,立法法,法理基础,人民主权理论,法律保留,法的安定性,定性理论,授权决定,期限,提请,法律义务,转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可预见性,检视,视重,全面依法治国
AB值:
0.209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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