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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私人事务例外规则之解释
文献摘要:
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同时受《民法典》(尤其是人格权规范)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调整,但二者在诸多方面存在规范冲突."私人事务例外规则"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法律适用范围的唯一划界条款,其内涵与范围显然攸关《个保法》之射程及其与《民法典》之适用关系.我国《个保法》并无欧盟条例中特有的"四类目的"和"合法利益"规范设计,若严格解释"私人事务例外规则",将使《个保法》中严格的前置性程序化的规则适用范围过度扩张,从而干涉私人信息交往自由.我国特有规范体系背景下,对于私人事务的解释应当奉行宽松立场,将非大规模的、非针对不特定人的、非反复多次的、非以营利为目的或者非出于职业需要之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纳入私人事务,排除《个保法》的调整,适用弹性的《民法典》人格权保护规则,以防止私人信息交往自由之空间因适用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而受到不当限缩.
文献关键词:
私人事务例外规则;个人信息公开;摄像头安装;非营利目的;非职业目的
作者姓名:
杨芳
作者机构:
海南大学法学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杨芳-.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私人事务例外规则之解释)[J].南大法学,2022(03):147-159
A类:
私人事务例外规则,非营利目的,非职业目的
B类:
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处理,信息处理行为,民法典,人格权,诸多方面,规范冲突,中法,法律适用,一划,划界,攸关,射程,四类,类目,合法利益,规范设计,程序化,规则适用,过度扩张,私人信息,规范体系,奉行,行宽,宽松,松立,不特,定人,以营利为目的,职业需要,限缩,个人信息公开,摄像头安装
AB值:
0.268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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