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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论财产犯中的财产性利益
文献摘要:
财产犯中的财产性利益本质上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特定权利,从事实特征出发不能对财产性利益予以精准界定.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应当限于民法典"合同编"所规定的原权之债,其包括原权性意定之债(合同之债)与具有准合同性质的原权性法定之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权利属性与调整对象呈现出平行态势,即"财物—人与物—支配权—物权法"与"财产性利益—人与人—请求权—债法".物的返还请求权作为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救济之债,不属于财产性利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继承编"规定的抚养请求权、赡养请求权以及继承权等原权性法定之债,不属于财产性利益.
文献关键词:
财产性利益;财物;民法典合同编;原权之债
作者姓名:
黎宏;陈少青
作者机构:
清华大学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黎宏;陈少青-.论财产犯中的财产性利益)[J].交大法学,2022(05):28-40
A类:
原权之债,平行态
B类:
财产性利益,律赋,定权,发不,财产犯罪,准合同,合同性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财物,权利属性,调整对象,人与物,支配权,物权法,人与人,债法,返还请求权,权作,物权编,救济,婚姻家庭编,抚养,赡养,继承权,民法典合同编
AB值:
0.307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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