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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隐瞒重大疾病婚姻撤销权解释论
文献摘要:
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条款的创设,从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两个维度树立了诚信婚姻观,为不知情的婚姻当事人提供了自主救济权利."重大疾病"的范围应从"足以影响当事人结婚意愿"和"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两个维度作类型列举.对"如实告知"的判断,可分为"故意不告知"和"未如实告知"两种情形,并遵循生命健康权优先于隐私权的价值衡量标准.无论撤销权人是否隐瞒了自己的病情,均不影响其基于对方隐瞒重大疾病而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人丧失行为能力且丧失前未放弃撤销权的,其近亲属可代为行使.婚检机构未检出所患疾病或检出后,未向受检双方作出暂缓结婚医学建议的,婚检机构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涉及亲子关系、善意债权人利益、过错方救济等问题时,其法律效果可参照适用离婚规则.
文献关键词:
民法典;婚姻撤销权;重大疾病;婚姻家庭编
作者姓名:
任江;邵杨琦
作者机构:
温州大学法学院,浙江温州 325035
引用格式:
[1]任江;邵杨琦-.隐瞒重大疾病婚姻撤销权解释论)[J].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04):12-21
A类:
婚姻撤销权
B类:
隐瞒,重大疾病,解释论,可撤销婚姻,事前预防,事后救济,诚信,婚姻观,不知情,当事人,救济权,结婚,婚后,重大影响,如实告知,故意,生命健康权,先于,隐私权,价值衡量,衡量标准,行为能力,近亲属,代为行使,婚检,未检,受检,暂缓,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亲子关系,善意,债权人利益,过错方,法律效果,参照适用,离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AB值:
0.35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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