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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论证券虚假陈述保证保险
文献摘要:
证券发行要求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中国现行的有关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救济的制度尚不能全面保护受害的投资人.信托、保险、证券等不同的金融工具能够相互融合形成金融跨域,保险人可以跨域进入公司、证券领域加强治理与投资者保护,即可将保险人引入证券投资者保护领域而建立虚假陈述保证保险制度.保险人的介入能够保障责任人的赔付能力,为投资者供给权威信息,还可为市场增添有力的监督力量.在法理上,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具有可保性,足以为建立保证保险提供坚实法律基础,保险人具备进入此市场的充分意愿,保费应能保持在可负担的水平.在虚假陈述保证保险的具体制度建构方面,要注意构造合理的承保法律关系结构,明确可预期的理赔条件,限制保险人的免责事由,设置动态的保险赔付额度,赋予保险人追偿权,选择适当的监管机构,可考虑适用证券集团诉讼等.
文献关键词:
投资者保护;金融跨域;保险治理;虚假陈述;虚假陈述保证保险
作者姓名:
李志强
作者机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河南郑州 450000
引用格式:
[1]李志强-.论证券虚假陈述保证保险)[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22(06):130-138
A类:
虚假陈述保证保险,金融跨域,添有
B类:
证券虚假陈述,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投资者利益,民事救济,全面保护,受害,投资人,信托,金融工具,相互融合,保险人,证券投资者保护,保险制度,保障责任,责任人,赔付能力,威信,监督力,可保性,法律基础,保费,制度建构,承保,法律关系,关系结构,理赔,免责事由,额度,追偿权,监管机构,可考,集团诉讼,保险治理
AB值:
0.29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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