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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论我国保险合同复效的规范构造
文献摘要:
我国《保险法》复效规范在理论逻辑与规范构造方面,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合理期待权,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长远利益.本文以复效规范的构成为研究对象,运用比较研究法、法律解释法、实证研究法得出如下结论:我国的复效模式是"强制复效+除外情形",现有的复效规范的刚性与技术性应加强;复效规范适用于期交保费的寿险、健康险(含长期护理险)、年金险合同,不适用于意外伤害险;复效规范应加强保险公司的欠费通知义务,取消自动起算60天宽限期的规定;保险人于应交保费到期日前15日书面通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确认保险合同效力中止阻却事由条款的适用选择;复效后的合同是原合同效力的恢复,保险人有权依据我国《保险法》关于危险显著增加通知义务规定,在复效时增加免责条款;自杀条款免责期间自原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对于不可保之自杀风险,保险人有权拒绝复效申请.
文献关键词:
保险合同复效;人寿保险;长期护理险;年金保险;长期健康险
作者姓名:
李青武;邹韡
作者机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李青武;邹韡-.论我国保险合同复效的规范构造)[J].保险研究,2022(08):76-88
A类:
保险合同复效,长期健康险
B类:
论我国,规范构造,保险法,被保险人,受益人,合理期待,期待权,保险公司,长远利益,比较研究法,法律解释,解释法,实证研究法,除外情形,规范适用,交保,保费,寿险,长期护理险,意外伤害,欠费,通知义务,动起,起算,宽限期,应交,到期日,日前,日书,书面通知,投保人,合同效力,中止,事由,同是,免责条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起计,自杀风险,人寿保险,年金保险
AB值:
0.40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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