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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工智能创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文献摘要:
目前《著作权法》没有直接对作品下定义,只是对作品这一概念的外延加以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为著作权的客体,包括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作品的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在该规定中,作品的上位概念是智力成果。《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文学艺术作品一语,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而不问其表现形式或表现方式如何。”同时,该公约列举了大量的作品的种类。该公约对作品范围界定是开放式的,并专门强调作品的表现形式不受任何限制。
文献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蒋岭
作者机构:
天津大学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蒋岭-.论人工智能创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J].警戒线,2022(20):13-16
A类:
B类:
人工智能创作,著作权法,下定义,一概,第三条,自然科学,实施条例,科学领域,独创性,上位,文学艺术,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条规,一语,艺术领域,切成,不问,表现方式,范围界定
AB值:
0.31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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