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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海牙判决公约》下未决诉讼规则适用条件研究
文献摘要:
国际未决诉讼规则的适用具有条件性.在适用条件的组成上,《海牙判决公约》第7条第2款除规定传统同一性条件和时间条件外,新增密切联系条件.争端与被请求国必须存在密切联系,否则其不得以未决诉讼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然而,海牙未决诉讼规则禁止性适用条件缺失,有待修补.在适用条件尤其关于密切联系条件的认定上,根据形式审查原则,只要首先受诉法院的管辖标准出 自公约第5条,非属于过度管辖依据,则可认定符合密切联系.我国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和《外国离婚判决承认规则(修订版)》将未决诉讼作为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和离婚判决的理由,但未决诉讼规则适用条件存在冲突.为实现国内程序优先理念和外国判决优先理念的协调,防止未决诉讼规则的滥用,我国可借鉴海牙公约的经验,将同一性条件、时间条件和密切联系条件作为未决诉讼规则基础性适用条件,并将后受诉法院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弱者管辖利益保护原则作为未决诉讼规则禁止性适用条件.
文献关键词:
未决诉讼规则;《海牙判决公约》;受理在先原则;密切联系原则;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
作者姓名:
刘阳
作者机构: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引用格式:
[1]刘阳-.《海牙判决公约》下未决诉讼规则适用条件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05):99-111
A类:
未决诉讼规则,受理在先原则,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
B类:
规则适用,适用条件,条件性,同一性,时间条件,增密,争端,请求,否则,禁止性,修补,形式审查,受诉,法院,民商事,商事司法,司法协助,条约,离婚,承认规则,修订版,海牙公约,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弱者,利益保护,保护原则,密切联系原则
AB值:
0.212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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