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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数据作为新兴法益的证成
文献摘要:
《数据安全法》已于2021年6月通过,同年9月正式实施.但是,依然有很多重要问题存有争论和有待解决,其中一个就是数据能否作为一种新兴的法益获得法律保护.一项事物需要通过三维度四路径七规则的审查,才能成为刑法保护的法益;若属于新兴法益,还需要经过新兴比较维度的审查.其中,三维度是指,主体制约维度、利益规范维度和法律权衡维度.四路径是指,保护谁的利益、保护什么利益、利益为什么要保护,以及利益怎么保护等四个审查路径.保护谁的利益对应着主体制约维度,保护什么利益对应着利益规范维度,利益为什么要保护以及利益怎么保护则对应着法律权衡维度.七规则是指,从主体制约维度来看,存在以下两项规则,"保护人的利益:对人有用性的标准(规则一),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不特定多数人享有的标准(规则二)";从利益规范维度来看,存在以下三项规则:"保护生活利益:经验实在性的标准(规则三),保护可被管理的生活利益:管理可能性的标准(规则四),保护重要的生活利益:重要利益的标准(规则五)";从体系权衡维度来看,存在以下两项规则,"利益发生现实侵害(危险):侵害可能性的标准(规则六),刑法保护必要性:法益主体及其他法律难以充分保护的标准(规则七)".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法益需要从现象观察层面推进到理论建构层面.因此,数据通过法益理论的判断规则的审查,可以成为新兴法益,具有刑法保护的正当性.《数据安全法》的出台,就是基于数据对个体、社会和国家的重要价值而作为法益保护的立法宣示.具体而言,个人数据是一种纯正的新兴法益;企业数据和国家数据则是一种不纯正的新兴法益.数据法益可以分为原始的价值性利益和派生的工具性利益.数据法益的对象内容,具体可以表现为数据的有用性、完整性、保密性和安全性.
文献关键词:
大数据;新兴法益;数据法益;数据权利;公民个人信息;企业数据
作者姓名:
黄鹏
作者机构: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 510006
引用格式:
[1]黄鹏-.数据作为新兴法益的证成)[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05):192-206
A类:
B类:
新兴法益,证成,数据安全法,已于,存有,得法,法律保护,三维度,四路,刑法保护,比较维度,审查路径,着法,有用性,不特,数人,生活利益,实在性,管理可能性,益发,侵害,保护必要性,分保,数据法益,现象观察,进到,理论建构,数据通,判断规则,正当性,法益保护,宣示,个人数据,纯正,企业数据,家数,不纯,价值性,派生,工具性,保密性,数据权利,公民个人信息
AB值:
0.326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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