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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物流运输企业兼营行为纳税处理
文献摘要:
一、物流运输企业兼营行为界定 (一)兼营行为税收角度判定 兼营行为指纳税人兼有两项及以上不同属性的生产经营项目,区别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1中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物流运输企业兼有的货物运输和装卸搬运服务项目,在当前税制下分别适用9%和6%的不同税率,属于兼营行为.
文献关键词:
作者姓名:
隋书才;刘文宇
作者机构: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隋书才;刘文宇-.物流运输企业兼营行为纳税处理)[J].财务与会计,2022(19):80-81
A类:
B类:
物流运输,运输企业,兼营,纳税人,兼有,同属,经营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推开,开营,营业税,税改,改征,增值税,财税,附件,第三十九条,条规,售货,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税率,征收率,销售额,未分,高适,货物运输,装卸,搬运,服务项目,税制
AB值:
0.413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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