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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敲诈勒索罪权利基础的认定
文献摘要: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戴某与甲镇政府达成垃圾处理发包协议,由双方共同出资在甲镇政府提供的一处地块上建设垃圾处理场,用于处理甲镇政府无偿提供的建筑垃圾,双方约定戴某出资3000万元,甲镇政府出资1000万元.后因甲镇政府财政原因,甲镇政府出资的部分由戴某垫资.同时,双方约定,合同为期3年,政府一次性向戴某支付垃圾处理费4000万元,如遇政府拆违,戴某应无条件搬离,不得向甲镇政府主张拆迁赔偿与补偿.戴某承接该工程后,投入资金用于土地平整、路面硬化、监控安装等,并将该项目分别转包给佘某和邢某,约定由二人按照每吨30元的价格处理垃圾,从垃圾中提取物品的价值归二人所有,二人处理垃圾的必要投入由其自行承担.后二人各自投入资金在划定的地块上建设垃圾处理所需的厂房、安置相关设备.其中,戴某与邢某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如因政府拆违,邢某无权向戴某主张补偿或者赔偿,戴某与佘某未签订书面协议.2021年9月,甲镇政府因落实上级环保整治要求,通知戴某无条件搬离,戴某遂要求佘某与邢某无条件搬离.佘某在向戴某索取拆迁补偿未果后,于2021年11月以举报戴某违规处理外省市垃圾相要挟,迫使戴某向其实际支付100万元补偿款.
文献关键词:
作者姓名:
张丽丽;高冰
作者机构: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201799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张丽丽;高冰-.敲诈勒索罪权利基础的认定)[J].中国检察官,2022(10):66-70
A类:
B类:
敲诈勒索罪,权利基础,本案,案情, 2018,镇政府,发包,包协,同出,出资,一处,地块,垃圾处理场,无偿,建筑垃圾,约定,政府财政,分由,垫资,性向,某支,处理费,无条件,搬离,赔偿,承接,投入资金,土地平整,路面硬化,转包,包给,每吨,自投,划定,厂房,安置,相关设备,签订,书面,如因,无权,订书,上级,索取,拆迁补偿,未果,举报,违规处理,外省市,要挟,迫使,补偿款
AB值:
0.476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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