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ILED
首站-论文投稿智能助手
典型文献
有因型敲诈勒索的刑法定性——以被害人过错为视角
文献摘要:
有因型敲诈勒索,是指因经济纠纷或其他原因,行为人恐吓被害人并强索财物的行为.有因型敲诈勒索并不全都成立敲诈勒索罪.现有观点主要以权利行使为依据排除部分情形下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但是,即使行为人通过恐吓手段实现权利,其恐吓行为仍具有强制性且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难以据此排除敲诈勒索罪的成立.应将视角由行为人权利转向被害人过错.在被害人存在过错的场合,尽管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但发动裁判规范的必要性受被害人过错的影响而降低,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也随之降低.在没有必要发动裁判规范的场合,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而不成立敲诈勒索罪.排除敲诈勒索罪成立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类:结果具有相当性的类型和行为具有相当性的类型.
文献关键词:
敲诈勒索罪;权利行使;被害人过错;裁判规范发动必要性
作者姓名:
蔡颖
作者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引用格式:
[1]蔡颖-.有因型敲诈勒索的刑法定性——以被害人过错为视角)[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05):64-79
A类:
裁判规范发动必要性
B类:
刑法,法定性,被害人过错,经济纠纷,行为人,恐吓,强索,财物,全都,敲诈勒索罪,权利行使,人通,强制性,财产损失,人权,人的行为,构成要件,人行为,违法性,相当性
AB值:
0.152507
相似文献
机标中图分类号,由域田数据科技根据网络公开资料自动分析生成,仅供学习研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