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跨APP个人信息共享的法律规制
文献摘要:
企业跨APP共享个人信息有助于挖掘数据的经济价值,但也存在侵害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风险.获得用户的知情同意是企业获取和共享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但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此规定得不够清晰.基于隐私政策的合同属性和署名情况,APP背后的主体公司应认定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子公司、关联方和其他合作伙伴应认定为"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共享敏感个人信息时,共享方应取得用户的单独同意并遵循三重授权原则.在共享其他个人信息时,主体公司应完成披露义务和合理性审查,而子公司、关联方和其他合作伙伴应遵循三重授权原则.我国可以参考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隐私法案的立法模式,强制企业与共享方签订信息安全协议,并设定保护个人信息隐私所必须之条款.为了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基础上促进数据共享,应推动个人信息处理和共享中的去标识化.
文献关键词:
数字经济;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三重授权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王炜炫
作者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042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王炜炫-.跨APP个人信息共享的法律规制)[J].南方金融,2022(06):90-100
A类:
B类:
个人信息共享,法律规制,侵害个人信息权,隐私权,得用,知情同意,合法性基础,现行法,法律体系,隐私政策,同属,署名,个人信息处理者,子公司,关联方,合作伙伴,敏感个人信息,应取,单独同意,三重授权原则,披露义务,合理性审查,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隐私,私法,法案,立法模式,签订,安全协议,信息隐私,个人信息安全,去标识化,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个人信息保护
AB值:
0.34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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