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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论团体法思维在《公司法》修改中的运用
文献摘要:
公司法的本质属性为团体法,但是我国公司法研究对团体法思维关注不够.团体法思维是对近代民法侧重个人主义思维的一种反思和矫正,旨在以团体法的基本原则、逻辑结构、内容体系分析和解决团体运行中的具体法律问题.团体法的独特价值、理念和原则,形成了以自治性思维为思维定势、以整体性思维为思维范式、以区分性思维为思维方法的团体法思维逻辑结构.以团体法思维检视我国公司法的演进与改革实践,我国《公司法》历次修改无论在基本理念、价值立场抑或体系理性层面均欠缺对团体法思维的运用.正在修改中的《公司法》需要重视团体法思维,具体在公司组织类型、资本制度、治理结构、股东权益保护等制度方面进行全面优化和改革,恪守《公司法》的团体自治理念,妥善协调公司内外部成员间的利益关系,优化公司决议效力规则体系,完成公司法作为团体法的体系重构,回应社会经济环境急剧变革和市场主体利益多元化之需要.
文献关键词:
团体法;团体法思维;团体自治;公司法修改;公司决议
作者姓名:
李长兵
作者机构:
兰州财经大学 法学院,兰州 730000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李长兵-.论团体法思维在《公司法》修改中的运用)[J].甘肃社会科学,2022(06):95-104
A类:
团体法思维
B类:
法的本质,本质属性,个人主义,逻辑结构,内容体系,体系分析,法律问题,独特价值,自治性,思维定势,整体性思维,思维范式,区分性,思维方法,思维逻辑,维检,检视,改革实践,历次,基本理念,价值立场,抑或,组织类型,资本制度,治理结构,股东权益,权益保护,全面优化,恪守,团体自治,利益关系,公司决议,规则体系,体系重构,社会经济环境,剧变,主体利益,公司法修改
AB值:
0.275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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