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论我国刑法中抽象危险犯的司法限缩
文献摘要:
对抽象危险犯的司法限缩主要通过对法益的解释、限缩抽象危险犯的一般规则和反证推翻抽象危险三个维度来实现.对法益的解释,应立足实质解释论的立场.若行为没有危险或危险极小,则不认为是犯罪.并以此为基础采取实质违法观,将不具有实质违法性的行为排除在抽象危险犯之外.抽象危险犯保护的法益应当主要限定在集体法益的范围内.抽象危险犯限缩的一般规则主要包括:没有实际危险的行为不构成抽象危险犯,行为人没有故意的抽象危险行为不构成犯罪,通过但书条款反向说明行为不具有抽象危险从而排除犯罪.应当允许被告人通过反证推翻抽象危险犯的认定,以达到限制抽象危险犯范围的作用.在具体操作上,应当结合危害行为和抽象危险等构成要件要素,通过反证来否定存在危害行为和抽象危险以限缩抽象危险犯.反证推翻抽象危险的范围应当限制在生命法益和财产法益之内,对于抽象的精神法益则不允许进行反证推翻.
文献关键词:
抽象危险犯;司法限缩;实质解释;反证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李涛
作者机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 201100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李涛-.论我国刑法中抽象危险犯的司法限缩)[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2(06):112-120
A类:
B类:
论我国,刑法,抽象危险犯,司法限缩,反证,推翻,实质解释论,极小,实质违法性,集体法益,行为人,故意,危险行为,构成犯罪,但书,被告人,人通,具体操作,构成要件,定存,生命法益,财产法益,神法
AB值:
0.19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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