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AI实体刑事责任主体论的规范证成
文献摘要:
为全面保护法益及预防犯罪,应厘清AI实体是否能够具有刑事责任主体地位这一问题.学界对此形成了肯定论、否定论及终结论,但多数论证呈现出笼统概括、混淆概念及片面否定等不当之处,应从甄别AI实体能否具有自由意志与刑事可罚性展开规范讨论.自由意志的核心内涵包含实践理性与自主选择.自然人具有自由意志的论断是一种拟制,因此不应人为缩小犯罪主体范围.类人型AI实体的自主行为能力是摆脱了产品拥有人控制的自主选择能力,具有自由意志所要求的自主选择属性,其核心特质是具有深度学习能力,这是智能实体发展到类人阶段的标志,且符合实践理性的要求.类人型AI实体具有刑事可罚性,若不追究其自主实施犯罪行为的责任,就违背罪责自负原则.对其科处刑法处罚能够满足报应论与预防论的要求,应从体系上确立自由刑、修改程序及销毁实体等刑罚措施.
文献关键词:
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自由意志;刑事可罚性;罪责自负原则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李涛
作者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 重庆 401120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李涛-.AI实体刑事责任主体论的规范证成)[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22(03):43-52
A类:
犯罪主体范围,罪责自负原则,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地位
B类:
主体论,证成,全面保护,保护法益,预防犯罪,定论,数论,出笼,笼统,不当之处,甄别,自由意志,刑事可罚性,核心内涵,实践理性,自主选择,自然人,论断,拟制,自主行为,行为能力,人控,所要,选择属性,核心特质,有深度,深度学习能力,追究其,犯罪行为,违背,处刑,刑法,处罚,报应论,预防论,系上,自由刑,改程,销毁,刑罚
AB值:
0.35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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