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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后监管时代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刑法规制与反思
文献摘要:
P2P网络借贷平台虽已进入后监管时代面临清退和转型,但回顾刑法对其的治理过程,在互联网金融时代,刑法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介入虽应保护克制,但对于严重侵害投资人的集资风险的行为仍需要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进行规制.以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规制为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后,应确立具体的犯罪化原则体系来进一步区分网络借贷平台行为的行政不法和刑事不法,立法目的的正当性、具体的行为类型的社会伦理的非难性程度、法益侵害性程度和行为的多发程度是考察行为的可罚性程度的重点.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限制解释可以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为参考,但不能以行政不法代替刑事不法的判断.
文献关键词:
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金融刑法
作者姓名:
姜子倩
作者机构: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引用格式:
[1]姜子倩-.后监管时代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刑法规制与反思)[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22(02):20-26
A类:
B类:
P2P,网络借贷平台,刑法规制,临清,清退,治理过程,融时代,互联网金融创新,克制,投资人,集资风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信息中介,中介机构,机构业务,业务活动,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实施,犯罪化,原则体系,分网,刑事不法,立法目的,正当性,行为类型,社会伦理,非难,法益侵害性,可罚性,限制解释,金融刑法
AB值:
0.306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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