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论作为民法法源的"法理"
文献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10条未将"法理"规定为第三位阶的法源.在理论上,除少数学者反对设立第三顺位法源外,多数学者赞同规定第三顺位法源,惟对其原因基本未详尽展开.无论是从法源条款的性质、使法源条款真正具有实益、为法律"续造"提供合法性基础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民法典》已赋予法官较广泛司法权、我国民事法官依"法理"填补法律漏洞成为较为普遍的现实来看,抑或从发挥法理的"学科沟通功能"来看,确立第三顺位法源均有其必要性.从立法技术来看,将第三顺位法源表述为"民法基本原则"并非最优,仍以"法理"的表述为宜,因为"法理"的内涵与外延比"(民法)基本原则"更为丰富.除民法基本原则外,"法理"可能是非属民法基本原则范畴的民法基本原理、未明定的民法原则;此外,"法理"也可能是制定法乃至习惯法上的法律原则.
文献关键词:
法源;法理;法律"续造";司法权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易军
作者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易军-.论作为民法法源的"法理")[J].现代法学,2022(01):79-93
A类:
B类:
法源,民法典,第三位,位阶,除少数,顺位,赞同,未详,详尽,实益,合法性基础,司法权,民事法官,补法,法律漏洞,抑或,沟通功能,立法技术,民法基本原则,仍以,内涵与外延,明定,习惯法,法律原则
AB值:
0.337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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