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内容平台电商化下的法律地位界定——以电商直播为研究对象
文献摘要:
网络平台的主要类型有网络媒介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前者就是我们常说的内容平台,比如抖音、微信、直播平台等,在法律中主要是一种"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受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红旗原则"和"避风港原则"规制;后者是日常熟知的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主要受到《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制,两者之间有着清楚的界限.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及科技的进步,许多内容平台开始电商化,在平台中开启商品橱窗,提供商品和服务,使得内容平台的身份变得复杂,难以找到准确的法条进行规制.所以,准确界定内容电商平台的法律地位,清晰应该承担的责任将变得十分必要.
文献关键词:
内容平台;内容电商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法;法律地位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柏万鹏
作者机构:
中国计量大学 浙江杭州 310018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柏万鹏-.内容平台电商化下的法律地位界定——以电商直播为研究对象)[J].中国商论,2022(05):56-58
A类:
B类:
内容平台,台电,电商化,法律地位,电商直播,主要类型,网络媒介,电子商务平台,抖音,直播平台,信息网络,网络服务提供者,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红旗,避风港原则,常熟,熟知,淘宝,京东,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规制,橱窗,提供商,变得复杂,法条,内容电商平台
AB值:
0.317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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