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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论金融监管者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文献摘要:
金融监管数据作为独立的数据类型,其安全保护具有特殊性.金融监管科技的发展,使金融监管者的数据控制权日益扩张,金融监管者须为此承担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其宪法依据在于金融监管者作为履行国家职能的公权数据处理者,应对数据承担全面的国家保护义务.为金融监管者设定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也是全面规范金融监管权力、提升金融监管质效、维护金融安全与经济秩序、保障数据权益的合法性要求.针对金融监管者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可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与市场竞争秩序的多重价值维度进行观察.金融监管者应当识别重要数据,采取全周期的数据风险防控措施,建立数据风险预警与应急处置机制,保障监管算法的安全.金融监管数据的跨境流动须被严格规制.
文献关键词:
金融监管者;金融监管数据;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国家经济安全
作者姓名:
范志勇
作者机构: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44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范志勇-.论金融监管者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J].行政法学研究,2022(05):135-154
A类:
金融监管者
B类: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金融监管数据,数据类型,护具,监管科技,使金,控制权,宪法依据,国家职能,公权,权数,数据处理者,国家保护义务,范金,监管权,金融安全,经济秩序,数据权益,国家经济安全,市场竞争秩序,多重价值,价值维度,重要数据,全周期,数据风险,风险防控措施,风险预警,应急处置机制,监管算法,跨境流动
AB值:
0.248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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