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文献
四荒地经营权再流转解释论——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为中心
文献摘要:
科学认定四荒地经营权法律属性与"再流转"的规范含义是解释四荒地经营权再流转规则的基础.基于历史解释、物债界分的认定标准和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目标的考量,四荒地经营权承继于原四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定性为用益物权."再流转"的规范含义应指土地经营权设立后的处分行为,由此可认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构成四荒地经营权再流转规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四荒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公示同其设立一样,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而与《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登记属性不同.由此,未经登记不影响四荒地经营权再流转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文献关键词:
四荒地经营权;再流转;连续登记原则;登记对抗主义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陈少强
作者机构:
东南大学,江苏 南京 211189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陈少强-.四荒地经营权再流转解释论——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为中心)[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22(06):47-54
A类:
四荒地经营权,连续登记原则
B类:
再流转,解释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条,法律属性,历史解释,界分,认定标准,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目标,承继,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处分行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示,登记对抗主义,民法典,第二百,二百三十,三十二条,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第三人
AB值:
0.17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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