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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的区分——以女辅警敲诈勒索案判决为切入的思考
文献摘要:
《刑法》在主观和客观两方面为敲诈勒索行为赋予可罚性,这是区分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的关键点.具有威胁色彩的索财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体现在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在客观上,索财行为不具有正当权利基础且行为不具有相当性;在主观上,行为人在实施索财行为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正当权利基础的判断而言,法定性权利和部分习惯性权利可以阻却索财行为的违法性,而道德性权利则不能直接阻却索财行为的违法性.就行为相当性的判断而言,行为手段的相当性和行使权利范围的相当性之间系动态互补关系,应当对二者进行综合评价.就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而言,只要行为人实施的索财行为具有正当权利基础,或其真诚地认为具有权利基础,即能够否认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女辅警敲诈勒索案中,被告人许某实施的具有威胁色彩的索财行为在客观上不具有正当权利基础且行为不具有相当性,在主观上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一、二审判决对其行为的定性是准确的.
文献关键词:
敲诈勒索罪;维权行为;正当权利基础;非法占有目的
中图分类号:
作者姓名:
王志祥;李昊天
作者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文献出处:
引用格式:
[1]王志祥;李昊天-.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的区分——以女辅警敲诈勒索案判决为切入的思考)[J].法律适用,2022(08):133-142
A类:
勒索案,正当权利基础
B类:
维权行为,辅警,判决,刑法,分维,刑事可罚性,相当性,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法定性,习惯性,违法性,道德性,权利范围,互补关系,真诚地,否认,被告人,二审,审判,敲诈勒索罪
AB值:
0.156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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