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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数据可携权与知识产权的冲突与协调
文献摘要:
2021年11月1日生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第3款对于数据可携权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数据可携权为数据主体提供了在数据控制者之间传输个人数据的可能性,同时具有超越数据保护之外的影响.数据可携权通过建立通用的水平应用控制机制,促进了私人企业所持有的个人数据的二次使用.数据可携权应被视为旨在刺激数据驱动市场的竞争和创新的一种新的监管工具.在当前数据所有者的知识产权(如著作权、商业秘密和特殊的数据库权利)导致这两种制度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数据可携权的本来目的会受到限制.为协调数据可携权与知识产权的冲突,在具体适用的过程中,可以考虑从数据可携权的适用场景、客体、权利限制等方面,对数据可携权进行限缩.
文献关键词:
数据可携权;知识产权;权利限制;数据重用
作者姓名:
朱真真
作者机构: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0
引用格式:
[1]朱真真-.数据可携权与知识产权的冲突与协调)[J].科技与法律(中英文),2022(05):95-104,149
A类:
数据库权利
B类:
数据可携权,个人信息保护法,原则性,数据主体,数据控制者,个人数据,超越数,数据保护,控制机制,私人企业,所持,二次使用,监管工具,所有者,著作权,商业秘密,两种制度,发生冲突,受到限制,具体适用,适用场景,权利限制,限缩,数据重用
AB值:
0.388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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