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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论我国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客体范围
文献摘要: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第3款确立了个人信息可携带权,但权利客体范围尚未明确.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客体范围的判断,应结合我国设立可携带权的立法初衷、数据的权属界分、关涉主体的利益平衡等因素综合考量.个人信息可携带权客体范围的具体设置上,应采取普适性规定与弹性处理相结合的方式.普适性规则下,可从"个人信息定义""信息主体提供""禁止损害第三方权益"等方面对可携带权的客体范围进行多层次限定,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最低标准.同时,可由个人信息控制者在最低标准的基础上拟定自治细则,报行业协会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并通过实践经验总结,对可携带的个人信息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文献关键词:
个人信息;可携带权;数据迁移;权利客体;个人信息保护法
作者姓名:
何金海
作者机构:
广西民族大学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广西南宁530006
引用格式:
[1]何金海-.论我国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客体范围)[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02):66-74
A类:
B类:
论我国,可携带权,体范,个人信息保护法,权利客体,初衷,权属,界分,关涉,利益平衡,信息主体,禁止,止损,最低标准,信息控制,控制者,拟定,细则,行业协会,信息范围,数据迁移
AB值:
0.287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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