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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文献
论知识产权有效性纠纷的不可仲裁与特殊情形下的可仲裁
文献摘要:
知识产权有效性纠纷不可仲裁的根本原因在于知识产权天然的公共政策属性,使得作为私力救济手段的仲裁难以超越公权力对私权利滥用的合理干预.从操作流程看,仲裁与行政程序性质差异较大,难以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导致知识产权有效性始终处于"待定"状态,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同时,仲裁一裁终局并不利于知识产权有效性纠纷的解决,反而可能出现程序循环的弊端.然而,在满足复合型纠纷、当事人主体平等性和仲裁协议书面性三要素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有效性纠纷也可付诸仲裁;同时为维系知识产权体系与国际市场的深度融合,对于未在中国境内申请授权的知识产权有效性纠纷,也可考虑放宽限制,允许相关纠纷的仲裁及裁决的执行.因此,应在仲裁法司法解释中明确知识产权有效性纠纷不可仲裁性的例外情形和条件;并以报送登记的方式保证行政主管部门对权利效力的最终决定权,以避免权利与权力冲突,切实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文献关键词:
知识产权有效性;仲裁;公共政策;行政程序
作者姓名:
张曼;韩佳芮
作者机构:
西北大学 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引用格式:
[1]张曼;韩佳芮-.论知识产权有效性纠纷的不可仲裁与特殊情形下的可仲裁)[J].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05):1-11
A类:
B类:
知识产权有效性,特殊情形,公共政策,政策属性,救济,公权力,私权利,权利滥用,操作流程,行政程序,程序性,衔接机制,致知,待定,激化,社会矛盾,一裁终局,当事人,主体平等,平等性,仲裁协议,协议书,书面,三要素,付诸,产权体系,国际市场,未在,国境,可考,放宽,宽限,裁决,仲裁法,司法解释,明确知识,可仲裁性,例外情形,报送,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权,权利与权力,权力冲突,知识产权纠纷
AB值:
0.407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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